银行贷款还不上,被银行起诉了,怎么办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如果债务确实存在的,会判决债务人进行还款,如果仍不还的话,会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法: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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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没还上被起诉了会有什么后果
一、欠银行贷款被起诉会有如下后果:
1、借款人的信用受到影响。由于银行对借贷人的个人信用比较看重,如果一旦还不上款,个人的信用就会受到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到借款人日后再贷款。
2、产生罚息增加日后还款压力。借贷人逾期还不上的话,则将产生罚息,这样一来,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会被增加。
3、贷款逾期一两个月的话,银行不会立刻就起诉,一般会先打电话来催借款人还款,催收无效的话,银行会有专门的人出面跟借款人进一步沟通商量。
4、经沟通无效的,如果借贷人是提供了抵押物做抵押贷款的话,则抵押物将可以被拍卖,以用于偿还贷款。
5、如果提供给银行的材料不真实,银行报案,则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欠银行贷款被起诉传票之后怎么办?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应该积极准备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同时,类似于这类欠贷纠纷,作为被告只有依法还款,或者想办法与银行和解,是前提条件,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如果有贷款还不上的情况,尽量与银行提前协商处理,看是否能分期或者是延期,当然要把自己的处境说的困难点,一般银行也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自己就是欠着不还,也不与银行沟通的话,银行肯定会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借新还旧银行败诉
贷款“还旧借新”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客户经理法律观念淡薄,案防意识欠缺,仅依照多年来基层网点的惯例,为完成不良贷款清降任务进行贷款“还旧借新”操作,垫钱帮借款人“倒手续”,并认为“换一个经济条件更好的担保人,信贷资金更安全”,既未书面告知新保证人贷款的真实用途,也未签订承诺书或在合同约定里明确“保证人知晓归还旧贷、愿意为新贷提供保证担保”等重要事项。庭审时,银行和借款人张某均声称“办理该笔贷款时,客户经理、借款人已口头告知保证人李某是倒手续”,但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客户经理垫钱帮借款人“倒账”,“好心”办了坏事,客观上形成了双方“串通”、保证人“不知”贷款用途已变更的情况,在法律上有骗取保证担保的嫌疑,违背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原则。
信贷资金违规转入客户经理个人账户。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本案中,新贷款发放当日,信贷资金从借款人账户直接转入客户经理账户,埋下了重大法律隐患,表面上走完了收贷、放贷流程,不良贷款清降化解工作取得了成效,实则违规掩盖、延续了信贷风险,带来了严重后果。诉讼时,保证人李某聘请专业律师,申请法院依法查询、提取相关账户流水明细,致使客户经理的操作过程一目了然,公开在法庭面前。客户经理的个人职务言行代表着单位行为,最终银行在本案陷入被动境地,信贷资产得不到有效追偿,声誉和形象也受到损害。